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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fei123 发布于 2023-12-08 阅读(386)

原标题: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1.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中的内容1.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1.5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1.6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无1.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适用 √不适用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公司股票简况公司存托凭证简况□适用 √不适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2.2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 股2.4 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适用 √不适用

2.5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适用 √不适用2.6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适用 √不适用2.7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适用 √不适用2.8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第三节 重要事项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适用 √不适用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6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6.862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4.21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635,232,763.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4,830,000.0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0,402,763.88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13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610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661,526.60元(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减手续费等净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注1:该部分款项为上年度客户误汇入的项目回款注2: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客户误汇入的项目回款76,500.00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款项均已转出至公司基本户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该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单位:人民币元2021年7月13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中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有的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新设全资子公司武汉慧辰智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辰智数”)作为募投项目“基于多维度数据的智能分析平台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专注于该募投项目相关的商业类数据智能分析的相关云平台与数字化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支撑,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出资 10,000,000.00 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分批次实缴共计27,500,000.00元公司与慧辰智数、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公司2023年1-6月实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四)超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的情况(五)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2022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7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5)。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8日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ST慧辰 公告编号:2023-075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9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9月12日 14 点 30分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2号楼6层公司会议室(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1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无二、 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四) 其他人员五、 会议登记方法(一)登记时间2023年9月11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00)(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2号楼6层。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9月11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

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六、 其他事项(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2号楼6层邮政编码:100016联系人:刘红妮联系电话:010-53263048邮箱:dmb.hcr@hcr.com.cn特此公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8日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附件1: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9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委托人持优先股数:委托人股东帐户号: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ST慧辰 公告编号:2023-072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海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73)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骨干的勤勉尽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4)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 8 月 28 日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ST慧辰 公告编号:2023-074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0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江一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10月29日至2022年11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55)。

4、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60)。

5、2022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6、2022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其中第(一)条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二)条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鉴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不具备继续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决定依规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99.3605万股。

同时,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配套实施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将一并终止实施三、终止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处理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最终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此外,本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激励体系及人才建设体系,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在适宜的时机积极筹划新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促进公司的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四、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1、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根据《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承诺依据相关监管法规,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激励计划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六、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并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骨干的勤勉尽责。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8日 本版导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2023-08-28 2023-08-28 2023-08-28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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